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南宁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先进个人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为了规范学校各种奖励的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以《南宁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成绩为依据,对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先进个人奖励设立“单项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奖的顺序依次为:

(一)单项奖;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单项奖包括:思想品德优秀奖、学习成绩优秀奖、文艺体育活动奖和社会实践活动奖共四项。单项奖评选条件为:

(一)思想品德优秀奖:对品德行为表现突出(如见义勇为等)者,学校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80元。

(二)学习成绩优秀奖:对学习成绩优秀者,学校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80元。获学习成绩优秀奖的学生在参评学年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专业学习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前30%,且不得低于80分;2.无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现象;3.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三)文艺、体育单项奖;在全国和自治区级的文艺、体活动中获得名次者,由学生本人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参赛证书复印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按下表标准给予奖励:


破记录

一等

二等

三等

1

2

3

4

5

6

国家

300元

200元

100元

80元

60元

50元

40元

自治区

200元

100元

80元

60元

50元

40元

30元

集体项目奖=(名次所得奖金×实参加人数)/2

备注:集体项目实参人数不含替补队员、奖金最多不能超过800元)

(四)社会实践活动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色,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获二级学院二等奖以上者可参加学校级评比。每学期评选一次,取参评人数的20%,发给荣誉证书。

第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各占二级学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5%,每学年评选一次,发给荣誉证书,奖金100元/学年度·人。

第七条 评选三好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学习成绩优秀奖者;

(二)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

(三)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身心健康素质测评、文化艺术素质测评、实践服务能力测评和创新实践能力测评五个单项的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前30%。

第八条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在学校及二级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

(二)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且名列本专业所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前40%;

(三)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身心健康素质测评、文化艺术素质测评、实践服务能力测评和创新实践能力测评五个单项的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前30%,专业学习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排名前60%,且参评学年无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现象。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人数的20%。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条 评选优秀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符合《南宁师范大学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有关规定,且无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现象。

(三)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名列专业总排名前30%。

(四)本科毕业生不同学年至少满足以下累计获校级奖条件之一:1.获得3次校级奖;2.获得2次校级奖以及至少1次校级以上(含校级)专业学科竞赛奖。

3+2职师专业毕业生本、专科就读期间不同学年累计至少有3次以上获校级奖或校级以上专业学科竞赛奖,其中至少获得1次校级奖,本科就读期间获奖次数要求累计不同学年1次以上。

专科毕业生至少获得1次校级奖。

校级奖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在符合条件下毕业时可优先评选,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在同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推荐:第一,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第二,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在社会取得重大反响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毕业生。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奖项要严格按规定条件在控制比例内审批,不得突破比例。不符合条件的,指标自行取消,同时获得多项奖励者,荣誉奖励叠加。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秀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比一次,评比结束后奖金一次性发放,学生获奖材料存入个人档案。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即取得全国、自治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即取得自治区优秀毕业生备案的资格。

第十三条 凡本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取消先进个人奖的评比资格。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个人按照各种奖项的评选条件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班级提出申请;班级成立以班主任、班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选小组,评议评选出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上报所在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初审、公示。二级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班级上报的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严格按照分配的比例名额和评选条件,评选出各奖项获得者的初步名单,并向二级学院全体学生公示3天,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意见;公示如有异议,返回班级核实;公示无异议,二级学院则将先进个人名单、参评材料等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先进个人参评材料,汇总先进个人名单。

(四)学校评优评先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先进个人名单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无异议后,组织召开学校评优评先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先进个人名单。

(五)公示。先进个人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广泛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则返回二级学院核实;如无异议,则上报学校批准。

(六)表彰。学校对先进个人进行发文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师范学院本专科生先进个人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桂师院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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