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各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及国家有关资助贫困生政策精神,为规范高等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按10%提取并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区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经研究,特制定《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资助贫困生政策精神,为加强我区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助学工作,解决好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问题,规范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助困经费”)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从财政核拨的事业收入(全日制学生缴纳的学费收入)中按10%提取并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经费。
第三条 助困经费的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
助困经费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尤其是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原则
助困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贫困生资助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所提取的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完全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生。
第五条 助困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安排由学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由财政和普通高等学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
(二)用于勤工助学补助。各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设立勤工俭学岗位,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在参加劳动的同时取得一些收入,以补充学习、生活上的费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的规定,每小时不低于8元。
(三)用于设置校级助困奖学金。校级助困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属同一系列奖学金,在申报评审原则、程序、办法上应基本一致,并应区别不同层次相互衔接,避免重复。 校级助困奖学金由学校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发放特殊困难助学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特殊情况,如因病住院、意外事故、家庭突发事件等造成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学生个人的助学补助。
(五)其他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助困支出项目。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助困经费总额内,自行确定用于上述助困项目的经费数额,并根据资助贫困学生的执行变动情况,对助困项目经费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要求当年安排的助困经费在财政年度内全部使用完。
每年5月底、12月底,各校应将助困经费使用计划、执行结果分别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要将助困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科学、合理测算年度学费总收入,并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助困经费,列入学校年度收支预算计划;部门预算批复执行后,学校按部门预算中测算的年度学费总收入提取助困经费,建立助困专用基金,按专用基金进行管理和核算。年终,学校根据年度实际学费总收入调整相关帐务。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对助困经费实行专项核算。在发生会计业务时,按如下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一)提取助困经费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助学金—学生助困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一学生助困基金”科目。
(二)助困经费使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一学生助困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三)年终,根据实际收入计算出实际助困经费,若实际助困经费与年初预提的助困经费有差别,按以下办法核算:
1.实际助困经费大于预提助困经费,应补计提差额经费,计提时会计核算与第1点相同。
2.实际助困经费小于预提的助困经费,应对预提的经费进行调整,使用红字冲销法冲销多预提的经费,冲销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学生助困基金”(红字)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一学生助困基金”(红字)科目。
为了进一步核算学生助困基金的支出项目,学校应对学生助困基金进行会计辅助帐核算,在助困基金科目下增设“校级助困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特殊困难补助”、“其他”等五个明细科目。
学生助困基金年终若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助困经费属专项经费,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个人和支付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会议、业务活动等学校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助困经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除本文规定外,各院校还可结合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从预算内外经费中另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贫困生的资助,同时应鼓励社会、企业、个人及国际组织对高等学校贫困生的捐赠和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考虑到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和民办高等学校学生的学费主要按学生培养成本收取,其收费标准相对较高。对于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及普通高校的高职生,助困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学校按不低于学费总收入的5%确定。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助困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同级高等学校助困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教育、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行为严重的,将适当调减专项补助经费,直至暂停专项经费的拨款。
(一)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助困经费。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助困经费。
(三)助困经费结余较多,当年结余超过当年提取总额20%。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财〔1997〕301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解释。
主题词:高校 学生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