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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财教〔2014〕164号

作者:文章来源: 时间:2016-09-09点击数: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区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其中: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8%。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助比例,全区平均比例不超过在高等学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中广西生源总人数的30%,各县(市、区)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比例。

(二)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切实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为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一)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条件,即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并以获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或高校国家助学金为重要参考。

(二)各高校要配合经办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为经办银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要将本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即风险补偿金总额的50%列入学校预算,并据实结算,及时支付。

(三)经办银行要根据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信贷资金,及时组织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

(四)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1〕12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