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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知多少

作者:文章来源: 时间:2017-06-01点击数:

绿色通道(即缓交学费

(一)申请对象

学校招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新生。

(二)申请条件

新生在入学时暂时无力支付学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入学,后缴费。

1.国家法令规定的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2.孤、残学生,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3.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力,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已逝世,家庭经济特别因难,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5.家庭遭受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6.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7.广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8.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认定对象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

(二)认定标准

认定档次分为特别困难(含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码为A)、困难(代码为B)、突发事件特殊困难(代码为C)3个档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代码为A):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4.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6.烈士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码为B):

1.城镇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学生;

2.农村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纯收入符合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学生(代码为C):

1.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4.非特困残疾学生(有《残疾证》);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2.未经批准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3.抽烟、酗酒或经常宴请的;

4.日常生活费用明显偏高的;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三、国家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0.3%。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详见学生手册)

(五)评审和发放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院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并公布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六)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家励志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3%。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和评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28%。

(三)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六)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4000名。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孝廉奖学金

(一)申请对象

广西师范学院文科学院研究生和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读书,刻苦钻研,申请评奖学年度各门功课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原则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具备校级三好学生评比条件。本科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统考,外语专业本科生学生必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研究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统考。

3.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文化优良传统,热心公益活动。

4.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工作积极。

5.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评奖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等奖4名,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二等奖8名,每名奖励人民币850元;三等奖13名,每名奖励人民币700元。

八、应善良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新入学全日制本科生。

(二)资助名额及标准

按当年签订的《捐资(大学生)助学金协议书》相关规定执行,每人获人民币12000元,在四年内,分8个学期发放。

(三)申请条件

1、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以贫困地区农民子女为主)无力完成学业;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在学习和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自强、奋发进取、有奉献精神;

4、在参评学年没有享受其他奖学金、助学金

九、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见流程部分)

十、广西高等学校边远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见流程部分)

一、临时困难补助

(一)资助对象

具有临时困难的全日制注册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学生无法获得任何经济支持。

2.父母突然亡故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学生生活费无法保障。

3.学生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需要特殊治疗,但家庭经济困难以致无力承担。

4.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三)资助方式及额度

1.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由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账户上。

2.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临时困难补助的额度为300—2500,每名学生一学年申请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500元。特殊情况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四)相关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无正当理由不交清学费、住宿费的;

(3)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2.对于因被盗、被骗等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原则上不在申请条件范围之内。

3.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不集体发放,对于需集体发放的特殊情况,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账户中。

二、勤工助学

(一)申请条件:

1.学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同时遵循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非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非固定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三)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时间及支付方式

1.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320元)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非固定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每次勤工助学非固定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2.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 获得勤工助学岗的学生会持有勤工卡,持卡学生完成可供工时的勤工助学后,在每月最后一周到所在用工单位结算,由用工单位统一造册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财务处将核定的勤工助学款发到学生的银行卡上。

三、毕业生求职补贴

(一)申请对象

毕业当年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或持残疾人证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或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当届毕业生(含研究生;含区外生源地贷款)。符合多种求职补贴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只可申请其中一项,不可重复申请。

(二)求职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补贴1120元。

(三)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需报送的材料

第一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

(1)个人求职补贴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二级学院、学号、性别等),家庭基本情况简述,是否为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年内就业意愿及目前求职情况。申请书中应写明“本人提供用于申请XXXX年毕业生求职补贴的个人及家庭信息、申请材料等完全真实”,统一用A4复印纸书写,可打印,但署名需申请人亲笔书写,摁右手拇指印,写明日期。

(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低保证》复印件(一式两份,证内须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当年年审盖章方有效)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信息完整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银行低保金领取明细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若低保证明完全合格可省略此材料)。到银行打印低保金领取明细单的时间段包含当年的1月-3月内(须显示低保领取人的名字及低保备注并加盖银行公章)。

(5)证明申请人及低保户主关系的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6)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银行卡必须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开户,并在复印件上详细注明姓名、院校、账号、开户行(具体到开户所在营业网点名称)、联系电话(确保银行卡和联系电话能正常使用)。

第二类残疾人毕业生

(1)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银行卡必须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开户,并在复印件上详细注明姓名、院校、账号、开户行(具体到开户所在营业网点名称)、联系电话(确保银行卡和联系电话能正常使用)。

残疾人毕业生无论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均可享受求职补贴。

2.审核低保证明注意事项

一是毕业生提供的低保证明相关材料须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即“XX省(自治区)XX市(县、市区)民政局”章,不可用乡镇民政办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公章,亦不可用民政局某科室的章或者民政局管理专用章、民政局贫困家庭证明专用章等。

二是残疾人毕业生应提供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相关二级学院学工办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的“备注”中写明“残疾人毕业生”。

第三类:助学贷款毕业生

(1)当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人员银行卡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在复印件上写明贷款年份、联系方式。

(3)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要求统一为建设银行,不限地区),在复印件上写明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姓名。

十四、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见流程部分)。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0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生和研究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见办理流程部分)。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