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自治区将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地级市所属公办高校所需资金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我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8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校及民办高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在9月1日前,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 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民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按自治区确定的经费分担原则及时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要按10%的比例,高等职业学校要按5%的比例,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建立健全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按规定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