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