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南宁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在读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教务、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奖学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成绩排名本专业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抽烟等);

(六)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当年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人选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本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人选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预备人选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预备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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