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南宁师范大学法援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宁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学校文件依法成立,由法学与学院法学专业教师与学生组成的公益性志愿服务组织,旨在为校内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

第二条 本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坚持贯彻“诚信、专业、奉献、友善”的价值观,以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服务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本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过学校审核,能够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

第四条 本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为以下纠纷类型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一)常见合同纠纷

(二)民事侵权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婚姻家庭纠纷

(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六)行政案件相关领域纠纷

(七)刑事责任相关领域案件

第五条 本法律援助中心主要工作范围如下:

(一)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团队可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为当事人答疑解惑。

(二)免费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沟通,法律援助团队可协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免费代写法律文书。依据案件情况,法律援助团队可提供免费代写文书服务。

第六条 受援人范围:

(一)本校学生和教职工;

(二)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中心审核的校外人士。

第七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三)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八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三)案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技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内容的必要信息、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志愿者服务证及胸章、服务记录证明;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法律援助服务协议或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援助服务中掌握的案件情况;

(三)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应当提前告知;

(四)不得以法律援助人员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接受其他利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原则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向本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法律援助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书面记录。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确定法律援助志愿者并向申请人作出咨询答复;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予以申请人获取其他途径法律援助的指引。

第十 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申请人财物;

(二)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受援人: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三)受援人已委托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


第五章 免责声明

第十 本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案件信息提供法咨询服务不能保证所提供法律意见与案件处理的最终一致性本法律援助中心不对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意见承担法律后果。未经本援助中心书面同意,申请人不应向第三人提供,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八条 本法律援助中心援助意见仅供申请人决策参考,申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最优选择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后应对自身采取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 因申请人故意瞒报、谎报遗漏重要案情以及相关情节证据的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本法律援助中心所提供的法律援助为无偿公益活动,超出本法律援助中心人力、物力范围的事项不在本法律援助中心援助范围。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