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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09-05点击数:

附件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以下简称滋蕙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滋蕙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滋蕙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第三条 滋蕙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滋蕙计划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 奖励范围、对象、标准

第五条 滋蕙计划的奖励范围与对象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普通高中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重点选取部分省(区、市)作为当年滋蕙计划的奖励地域,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申请奖励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滋蕙计划采取逐年申请方式,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奖励对象核定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报经财政部、教育部同意的滋蕙计划实施方案,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有关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第九条 省级部门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县级部门按属地原则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相关学校。

第十条 相关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学生每年均可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见附表1)。学校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学校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表”(见附表2)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表”(见附表3),按有关规定报县级部门审核(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县级部门对相关学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县级汇总表”(见附表4)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县级汇总表”(见附表5),按有关规定报省级部门复核(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对相关县级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省级汇总表”(见附表6)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省级汇总表”(见附表7),按有关规定报基金会终审(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到相关省级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奖励学生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终审结果。如接到对经终审确定的受奖励学生资格的举报,基金会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网站上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公布最终受奖励学生名单。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十四条 滋蕙计划资金拨付程序为:财政部拨付教育部,教育部拨付基金会,基金会拨付学校,学校发放给受奖励学生。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确定并公布最终受奖励学生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每所学校每学年应得的奖励资金直接核拨至相关学校。

第十六条 相关学校收到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的奖励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每位受奖励学生手上,并组织学生签收。

第十七条 各相关学校均要建立滋蕙计划受奖励学生档案,由受奖励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滋蕙计划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奖励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和相关学校均要建立滋蕙计划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滋蕙计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扣为受奖励学生应上交的学费等,也不得转用于学生家庭消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滋蕙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支出总额,如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但当年使用额不低于资金总额的80%。

第二十二条 滋蕙计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学校校长为本校实施滋蕙计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校受奖励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基金会滋蕙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基金会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3.基金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相关学校滋蕙计划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学校是否建立专账管理奖励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等情况;

2.相关学校是否将奖励资金及时发放,是否发放给基金会公布的最终受奖励学生,是否发放给真正应该受奖励学生;

3.相关学校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规程是否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4. 相关学校在滋蕙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滋蕙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奖励资金,或弄虚作假、奖励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校领导的,除依法依规追究该领导责任外,一律暂停滋蕙计划在该校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滋蕙计划在该地区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滋蕙计划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上一年度滋蕙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滋蕙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10月21日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财教〔2008〕29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

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表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表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县级汇总表

5.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县级汇总表

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省级汇总表

7.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省级汇总表

附件2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以下简称励耕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帮助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励耕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励耕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第三条 励耕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励耕计划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标准

第五条 励耕计划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重点选取部分省(区、市)作为当年励耕计划的资助地域,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申请资助教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七条 励耕计划重点资助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第八条 励耕计划采取逐年申请方式,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资助对象核定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报经财政部、教育部同意的励耕计划实施方案,将资助额度和人数分配到有关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第十条 省级部门将资助额度和人数分配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教师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教师均可每年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教师本人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教师申请表”(见附表1)。学校收到教师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教师申请材料报县级部门进行评审。县级部门对学校上报的教师材料评审后,必须在所在地区和教师所在学校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议,县级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部门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教师名单表”(见附表2)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县级部门信息表”(见附表3),按有关规定报省级部门复核(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对相关县级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教师名单汇总表”(见附表4)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县级部门信息汇总表”(见附表5),按有关规定报基金会终审(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到相关省(区、市)报送的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资助教师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终审结果。如接到对经终审确定的受资助教师资格的举报,基金会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网站上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公布最终受资助教师名单。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发放

第十四条 励耕计划资金拨付程序为:财政部拨付教育部,教育部拨付基金会,基金会拨付县级部门,县级部门发放给受助教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确定并公布最终受资助教师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每位受资助教师应得的资助资金直接核拨至县级部门。

第十六条 相关县级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每位受资助教师手上,并组织教师签收。

第十七条 各相关县级部门均要建立励耕计划受资助教师档案,由受助教师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励耕计划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资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和相关县级部门均要建立励耕计划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励耕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的支出总额,如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但当年使用额不低于资金总额的80%。

第二十一条 励耕计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实施励耕计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区受资助教师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基金会励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基金会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金情况,是否专款专用;

2.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县级部门;

3.基金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相关县级部门励耕计划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县级部门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情况;

2.相关县级部门是否将资助资金及时发放,是否发放给基金会公布的最终受资助教师,是否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教师;

3.相关县级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规程是否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4. 相关县级部门在励耕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励耕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资助资金,或弄虚作假、资助教师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县级部门领导的,除依法依规追究该领导责任外,一律暂停励耕计划在该地区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暂停励耕计划在该地区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励耕计划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基金会应当于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上一年度励耕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励耕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教师申请表

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教师名单表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县级部门信息表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教师名单汇总表

5.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县级部门信息汇总表

附件3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以下简称润雨计划)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润雨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学校或相关单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或突发紧急事件。润雨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第三条 润雨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润雨计划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申请办法

第五条 润雨计划的资助对象为学校或相关单位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或政府资金一时不能马上拨付到位的突发紧急事件。在同等困难条件下,润雨计划将优先考虑处于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和相关单位。

大范围的特大自然灾害,按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救助,不在润雨计划资助范围。

润雨计划的具体资助范围为:配合政府,重点支持一些地方发展学前教育,购买儿童读物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予以补助;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须对死伤师生紧急救助行动予以资金补贴的;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须对刚考取大学的学生到校报到交通等费用予以补助的;因发生局部传染性疾病,须对相关学校或单位采取的应急措施予以资金补贴的;因种种原因导致相关学校或单位房舍倒坍、须对相关师生及其他人员采取的紧急安置措施予以资助的;因局部性水灾、旱灾及其类似天灾,须要对相关学校或单位予以资助的;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推广进校园,须对相关学校或单位予以资助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须对相关学校或单位实施一次性紧急资助的。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学校或相关单位,既可直接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亦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资助内容、申请资助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情况紧急时,基金会可直接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落实资助相关事宜。

第三章 评审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润雨计划资金的拨付程序为:财政部拨付教育部,教育部拨付基金会,基金会拨付学校和相关单位。

第八条 基金会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以最快的速度,组织对润雨计划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评审。获得最终评审通过的学校和相关单位,基金会将与其签订资助协议。为使所签协议便于执行、监督并具有法律权威性,该协议视情况,既可由基金会与学校和相关单位直接签订,亦可由基金会与学校和相关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签订。协议中将明确规定签字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基金会将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受资助学校和相关单位名单、资助内容、资助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 对获得资助的学校和相关单位,资助款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由基金会一次或多次直接拨付到学校或相关单位。特殊情况下,亦可由基金会先行拨款,之后再补签协议。

第十条 各学校和相关单位,均要建立润雨计划受资助档案。协议文本及相关资金的签收、使用、执行情况等资料要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润雨计划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资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和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均要对润雨计划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润雨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润雨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要向社会公告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润雨计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资助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基金会润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基金会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基金会是否按协议及时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3.基金会在润雨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润雨计划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2.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规程是否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3.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润雨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润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资助资金,或弄虚作假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责任在相关学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外,将终止润雨计划在相关学校、单位的执行,并追回有关资金。对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通报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润雨计划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上一年度润雨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润雨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