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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14〕93号)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09-07点击数: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精神,为加快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推进科教兴桂战略和人才强桂战略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免学费范围。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对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及办法。

实行全面免学费政策后,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于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对于民办学校,按照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按以下补助标准核拨: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按符合免学费补助政策的实际人数计算的补助部分,由学校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落实免学费政策。

(三)免学费经费分担办法。

按自治区统一规定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

各市县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市县财政承担。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职责。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是我区继义务教育实现免费教育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中职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对落实科教兴桂战略和人才强桂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切实执行教育部有关中职学籍管理“六个严禁”要求,即: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将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和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办学资质不合格学校,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停止其当学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规范收费,及时下达经费。

中职免学费政策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学费,也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职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标准、范围和对象,及时将上级部门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足额拨付给学校,保学校正常运转。

(四)加大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内容,使这项重大惠民举措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为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全面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