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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09〕23号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09-06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 文章来源: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4 10:23:52


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2007年秋季以来,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了以国家助学金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推动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和长期制度设计。两年多来,我区各地、各校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7〕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教〔2007〕94号,以下简称《细则》),扎实推进中职资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但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和学校存在管理不到位、程序不规范,甚至出现与国家政策不相符、违规等行为。为维护国家资助政策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队伍,提高学生资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学校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各校负责学生资助的专职工作人员必须相对固定,不能频繁更换。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是做好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国家下达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指导、推进和监督学籍和资助信息通过管理系统的数据填报工作,确保配备两名以上熟悉系统操作的工作人员,责任到人,管理维护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资助工作管理,严格国家助学金发放形式和流程

为维护国家资助政策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流程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

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认真执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本校学生的学籍认定、受助资格审核和资助资金核算等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责任,保证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严禁学校以任何其它方式抵顶或扣减。

同时,各市、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和改进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模式,努力推进市、县(市、区)集中统发本辖区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促进国家惠民政策更好得到落实。

三、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进一步促进我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良性发展

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进一步明确为:

(一)初中毕业起点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及以上全日制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高中毕业起点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高中毕业起点全日制一年及以上且不满三年学制的学生,资助第一学年;高中毕业起点全日制三年及以上学制的学生,资助第一、二学年。

此项规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享受资助(从学生信息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当月起),原《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桂教资助〔2007〕13号)中“高中起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资助工作检查力度,对各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将对全区范围内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和资助工作进行一次抽查;各市、县(市、区)至少每学期对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资助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各中等职业学校至少每月对本校的学生学籍和资助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同时,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做好国家助学金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

从2010年开始,我厅将委托审计部门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审计,各地、各校要认真整理核对2007年秋季学期以来国家助学金的到位和发放情况,准确掌握相关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查。

五、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加大资助工作人员培训力度

各地、各校要通过在学校内印发资助政策手册、张贴宣传海报和发布资助信息公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让每一名中职学生都能清楚了解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的内容和申请流程。

同时,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不定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分管资助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不断提高我区资助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附件:规则 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