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现将《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基层补偿申请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16〕648号)下发给你们,请积极联系本学院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2015年调整文件)2016届毕业生,告知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相关二级学院请于2016年10月31日(周一)前汇总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统一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一式两份)交财务处审核学费,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确认,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广西师范学院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花名册》(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同时毕业生持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一式三份))前往我校招生就业处盖章。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申请材料以当地县资助管理部门申请时间截点为准送交当地县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审核相关事宜由区内各县级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如有争议,请毕业生联系当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工作地点:2015年我区调整毕业生下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政策范围扩大至全区所有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即不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2.就业岗位:⑴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⑵工作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学校办理有关材料:(1)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招生就业处盖章;一式三份);(2)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学生如无法提供学费缴纳发票或助学贷款合同、放款证明等凭证的,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财务处、资助管理中心盖章;一式两份)均可。(注:其余材料均由学生自行填写交当地县资助管理部门)
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自治区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各有关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附件:1.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基层补偿申请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16〕648
号)
2.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5]243号)
3.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附件1-5
4.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基层单
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2015新版)
广西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