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身份的证明和标志,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是学生享有寒暑假乘车优惠的凭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证、校徽、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证管理
第一条 学生证发放
新生入学满三个月后,按规定取得我校学生正式学籍者,发给学生证。
第二条 学生证使用
1.学生在每学期正式报到后,方可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按学期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2.学生证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私自涂改,若有造假,一经发现,将没收其学生证,本人须作出书面检讨,并视其态度和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条 学生证补(重)办
1.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申请补发学生证一次。学生证遗失需补办者,须自行到学校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社办理登报挂失手续,填写《南宁师范大学本专科生补(重)办学生证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补发手续。
2.学生证因损坏、学籍变更等需要重办者,填写《南宁师范大学本专科生补(重)办学生证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重发手续。
3.学生证补办后又找回原丢失的学生证时,必须将原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处),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本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证注销、回收
1.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收齐学生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可发还学生留作纪念。学生中途退学、转学、开除或其他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到学生工作部(处)注销学生证。
2.学生证注销、回收前遗失者,须自行到学校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挂失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因未挂失或隐瞒不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原持证学生承担。
第二章 校徽管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取得我校正式学籍者,予以发放校徽。
第六条 校徽不得转借他人,如有弄虚作假,出现冒领、冒用、伪造校徽者,将没收其校徽,本人须作出书面检讨,并视其态度和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校徽损毁、遗失需补发的,须本人凭所在学院盖章的书面申请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
第八条 优惠卡发放
1.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且学生没有工资收入的,方可享受火车票购票优惠。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与学生证一起办理。
3.新生应在学生证乘车栏目内如实填写乘车区间,乘车区间应为学校所在地火车站与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不填写乘车区间或者乘车区间不规范者不得粘贴优惠卡。
4.学生的父母不在同一地的,学生自行选择其中一地填写在乘车区间栏内。
第九条 优惠卡使用
1.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每学年寒暑假期间学生可享受4次购票优惠(来回各2个单程)。乘车区间有直达火车的应购买直达火车票,乘车区间需要中转的,应购买联程票。
2.新学年开学初由各学院收齐学生证后到学生工作部(处)集中给优惠卡充磁,充磁一次可享受4次购票优惠,多充无效。因特殊原因未能集中充磁者,须持所在学院书面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
3.学生入学后家庭地址变更或者父母在家庭所在地外工作的,应及时修改乘车区间。如修改乘车区间的,须提供父母所购买房产证明的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所在单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优惠卡补办
1.遗失、损毁学生证需补办的,原来张贴有火车优惠卡的,可与学生证一并补办。
2.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因故无法使用的,需带原学生证件到学生工作部(处)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